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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橙”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予以初步审定
发布时间:2019/08/14来源:

关于第31641178号“博乐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2392号

   

  申请人:成都行之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41178号“博乐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博乐”虽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的行政区划地名相同,但是“博”、“乐”二字在汉语中都是常用字词,“博”意为“(量)多,丰富”或“通晓,取得”之意;“乐”意为“快乐”等,消费者依其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取得快乐”等,而通常不会将其与地名相联系。因此,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19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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