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66772号“人团速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1635号
申请人:佛山市人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66772号“人团速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485009号“7人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张苏明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