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587725号“云引擎CLOUDENG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0940号
申请人:云引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87725号“云引擎CLOUD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名称,作为第38类服务项目之上的标识,不会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能够区分服务商标的市场主体来源,并为消费者所识别。通过商标网查询,在38类注册的带有“云、引、擎”名称字样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恳请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实际的使用,显著特征得到有效的巩固与提升。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软件证书、网站截图、企业工作环境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云引擎”,其是最近研发而成的完全面向互联网及云安全技术的安全内核,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陈雪青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