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10406号“全球中文脱口秀榜上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2364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10406号“全球中文脱口秀榜上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很强的内在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时,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0354号“全球中文音乐榜上榜10 TOP GLOBAL CHINESE MU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整体外观与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具有明显不同,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球中文脱口秀榜上榜”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全球中文音乐榜上榜”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娱乐信息、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娱乐信息、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全球中文脱口秀榜上榜”为非独创性质的短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娱乐信息等服务上具有描述性,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