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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医生”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09来源:

关于第29232232号“女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0873号

   

  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32232号“女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好医生”的合理延伸。存在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荣誉及知名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女医生”,指定使用在医院等服务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19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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