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630883号“鲟大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9201号
申请人:肃宁县晨佳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0883号“鲟大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52717号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玮玮
张 静
胡钊铭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