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59682号“办公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0052号
申请人:成都侠客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59682号“办公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易于公众识别和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办公町”,用于指定的货运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