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217969号“放心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9175号
申请人:怀化市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17969号“放心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设计具有显著性。二、有其他与本案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被相关公众认可,可以识别商品来源。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地等使用图片、工作证、活动图片、合同书、宣传单、视频等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放心到家”用于复审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玥
曹娜
李娇娜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