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66629号“XPER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1265号
申请人:XPERI CORPORATION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6629号“XPE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1004号“XPE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22092号“XPE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解释、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网页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专利许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