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48680号“夢想成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0234号
申请人:深圳市真悦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48680号“夢想成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4244号“夢想成真”商标、第9616249号“梦想成真”商标、第7751010号“梦想成功 mxcg100.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及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夢想成珍”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夢想成真”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梦想成功”仅个别汉字和书写形式存在差异,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肖琦
赵秀辉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