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31391号“华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0525号
申请人:常州洁雨正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31391号“华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65645号“猎华LIE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现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披、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华猎”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猎华”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略有差异。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张世莉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