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02071号“椒图JIAO T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0042号
申请人:北京优尼柯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02071号“椒图JIAO 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4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37472号“臻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