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22568号“FORTN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2259号
申请人:埃匹克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22568号“FORTN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2186号“FORTI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上不近似,消费者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认为双方商标不会产生混淆,并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原件及其翻译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飞塔公司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LETTER OF CONSENT》,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飞塔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有所差异,故本案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视频游戏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