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263875号“饲料巴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1250号
申请人:张绍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63875号“饲料巴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3510号“XUA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7159号“无间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22207号“闪批网SHANPI8.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97429号“FEIYO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3426号“大本营HEAD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