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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1来源:

                                           “FU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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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第31888453“FU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知小将导读:申请商标FUN-Y”与引证商标“方尼FUNNY及图”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关于第31888453“FU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0000134309

申请人: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8453号“FU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1145号“方尼F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申请商标获奖情况;

2、 申请商标宣传情况;

3、 申请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 颖
刘中博

2019年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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