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17147号“九珍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7220号
申请人:九珍堂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17147号“九珍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813号“九珍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7761号“九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鱼制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鱼(非活)、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鱼(非活)、鱼制食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九珍堂”与引证商标一“九珍堂”文字相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文字“九珍”,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