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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419563号“N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31来源:

关于第18419563号“N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479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拼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3日对第18419563号“N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服装和鞋类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4170999号“N及图”商标、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第749746号“NB及图”商标、第175152号“NB及图”商标、第4207905号“NB及图”商标、第16560455号“N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试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极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易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抄袭摹仿了大量其他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
  1、360百科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
  2、在先裁定书和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报道;
  4、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5、海关对侵犯申请人产品扣押的相关证据;
  6、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帽等商品上,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8年5月14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鞋、帽、衣服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八,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八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NB”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英文“N”、“NB”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宗教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鞋、帽、手套(服装)、十字撘等商品属于服饰穿戴物,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在鞋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曹娜

201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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