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81226号“国货智造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618号
申请人: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81226号“国货智造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控股的国有企业,《国货智造局》系首档为国货赋能、让中国式智慧创造走向世界的推广节目。“国货智造局”并不是通用词汇,申请人将“制”换为“智”字,寓意为“智慧创造”,极具创意与深意,使得申请商标具备了很高的辨识度。同时,节目一旦播出,将获得大量关注,获得极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已有带有“国”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8【董记】字第2号董事会纪要、关于创制播出《国货智造局》并报备总局的请示、杭睿(2018)0055号《<国货智造局>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货智造局”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提供主体的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