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13529号“DeceD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314号
申请人:广州匠心奢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13529号“DeceD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0979号“DEA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eceDear”与引证商标“DEARDEAR”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