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79619号“MUTANT ENERGY DRI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310号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79619号“MUTANT ENERGY DR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3763号“MUT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上下排列的外文文字“MUTANT”、“ENERGY DRINK”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UTANT”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UTANT”字母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昔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