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知小将品牌官方网站!专业提拱商标注册、商标疑难案件处理
0755-83692901
137 2889 4855
关于第28002947号“古董书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30来源:

关于第28002947号“古董书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302号

   

  申请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02947号“古董书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3856号“古董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固定汉语词汇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对其质量或产地等特点进行描述,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大量包含“古董”与“书店”文字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古董书店”文字与引证商标“古董网”文字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古董”,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照相机(摄影)、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古董书店”指定使用在动画片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19年06月06日

  • 严格保密制度规范流程

  • 多年执业经验成功率高

  • 申请当日递交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专业法律审核

  • 为上万家企业提供服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

|首页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项目申报 |商标交易 |知产资讯 |关于我们
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和成世纪大厦写字楼3A1409  电话:0755-83692901  E-mail:414515924@qq.com
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83417号-1 Copyright @ 2015  
深圳商标注册 深圳专利申请 美国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申请
商标交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

  •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