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45697号“ZHEN DIM S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630号
申请人:郑侣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45697号“ZHEN DIM S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2964号、第16750091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王志焕
张 静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