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95250号“航天育种ABR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631号
申请人: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95250号“航天育种ABR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6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220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航天育种”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航天”,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航天育种”,若作为商标的一部分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王志焕
张 静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