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42660号“紫金黄金ZIJIN GO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632号
申请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42660号“紫金黄金ZIJIN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24545号、第25939906号、第19107786号、第21770970号、第12280768号、第92144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显著性部分内容发挥了商标的实质性功能作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商标档案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紫金”,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王志焕
张 静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