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99872号“恋绿庄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864号
申请人:南宁恋绿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99872号“恋绿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3822号商标、第4119691号商标、第13752692号商标、第20060908号商标、第9582812号商标、第13854094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1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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