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41538号“健康益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861号
申请人:青岛健康益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41538号“健康益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2856号商标、第12222858号商标、第13913495号商标、第15136464号商标、第17360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蜂蜜、人用药、维生素制剂、消毒剂、医用辅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