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33609号“快安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5343号
申请人:北京快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3609号“快安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1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93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仅相差一个汉字,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