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486648号“原谷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5342号
申请人:沈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6648号“原谷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643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