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59639号“焕能能量 SHNE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5341号
申请人:浙江倍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59639号“焕能能量 SHNE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0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072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92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22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79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15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极具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引证商标六仍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六虽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