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28215号“金荔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7598号
申请人:上海创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28215号“金荔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37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460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27876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金荔枝”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荔枝”文字,且含义具有关联。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