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18798号“蛋糕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856号
申请人: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18798号“蛋糕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第27类“地毯、地垫”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一旦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重大损失。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蛋糕绒”,指定使用在“地毯”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材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陈雪青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