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217737号“REJUVAUS SUPER ANTIAGEING SER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826号
申请人:科思贺夫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17737号“REJUVAUS SUPER ANTI AGEING SE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622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协议,同意把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以消除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REJUVAUS”的系列商标之一,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中含有的“SUPER ANTI AGEING SERUM”是基础客观事实的如实描述,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实际销售中并未出现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4月20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字母“SUPER ANTI AGEING SERUM”,可译为“超级的反对变老血清”,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陈雪青
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