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09938号“魅说 MAY S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3549号
申请人:南京佐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9938号“魅说 MAY S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84884号“馨美寓 MAYST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87433号“May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07030号“MAY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641094号“May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95157号“MAPS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90272号“MAY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显著部分、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1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