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311829号“燕教授预消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9504号
申请人:李亚惠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11829号“燕教授预消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8448号“燕教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预消饮”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侯广超
王燕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