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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69494号“小白甜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23来源:

关于第46669494号“小白甜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3817号

   

  申请人:上海捞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九极斗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8日对第46669494号“小白甜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小、白、甜”均是对商品、服务的形容,“瘾”有“瘾君子”的含义,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市场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小白甜瘾”构成,其含义除申请人所述之外,仍有其他含义。此外,申请人亦无提交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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