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36468号“粥老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2723号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自力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2日对第25836468号“粥老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80710号“王老吉及图”商标、第10482109号“王老吉1828及图” 商标、第10482170号“王老吉 182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626155号“王老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下属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王老吉”近似,侵犯了申请人下属公司的企业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及所获部分荣誉情况;
2、申请人“王老吉”商标注册情况及所获荣誉情况;
3、申请人关联公司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产品销售审计报告;
4、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王老吉”商标受保护记录;
6、相关判决、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茶、蜂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32类茶、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2009年,我局在管理程序中曾对申请人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王老吉”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糖果、茶、龟苓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四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无充分的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鉴于本案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生茂
王晓璇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