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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83135号“骨葆寕”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23来源:

关于第55583135号“骨葆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0219号

   

  申请人:中润益源(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83135号“骨葆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骨葆寕”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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