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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87027号“鲜绿有品”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20来源:

第45787027号“鲜绿有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1161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鲜绿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鲜绿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5787027号“鲜绿有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鲜绿有品”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69457号“有品生活”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27809号“有品”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有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87027号“鲜绿有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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