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94803号“熊二的最爱”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7625号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山县飞辰农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平山县飞辰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994803号“熊二的最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二的最爱”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人员招收;市场分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8021号“熊二 BOONIE BEAR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熊二”且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仅由汉字构成,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熊二》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94803号“熊二的最爱”商标在“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