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310242号“长红银旋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3541号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保斌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保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9310242号“长红银旋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红银旋风”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31740号“长虹”、第7628288号“长虹红太阳”、第1271617号“长虹红双喜”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咖啡豆烘烤机;电平底高压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长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长虹”,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视机”商品上的“长虹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10242号“长红银旋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