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865033号“十甫假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6943号
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
被异议人:广州西关十甫有限公司
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广州西关十甫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十甫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865033号“十甫假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甫假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8400号“HOLIDAY INN”、第1025917号“假日酒店”、第6977279号“假日”、第13646023号“智选假日HOLIDAY INN EXPRESS”、第8929423号“假日度假酒店”、第6509132号“假日度假酒店HOLIDAY INN RESORT H及图”、第13646019号“智选假日酒店HOLIDAY INN EXPRESS 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饭店;酒吧;餐馆”、第43类“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预订临时住所(分时/分户管理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65033号“十甫假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