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375737号“薪人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2275号
申请人:易宏(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75737号“薪人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38896号“新人力 帮助服务更多人就业”商标、第46441705号“薪++”商标、第46438049号“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1年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人力”用于指定使用的第35类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薪”,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以“薪”为首字,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