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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84002号“松田海马”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17来源:

关于第56784002号“松田海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2371号

   

  申请人:朱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84002号“松田海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794号“海马牌 SEA HORSE及图”商标、第3680714号“海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显著主体、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20类、第24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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