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20067号“三月三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2860号
申请人:郑杰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20067号“三月三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03483号“三月三刀削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49530号“三月三 IC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810820号“三月三序 茶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三月三食堂”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三月三”,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