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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46311号“慧过磅”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10来源:

关于第56146311号“慧过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873号

   

  申请人:北京善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46311号“慧过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01721号“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438298号“慧点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21953号“慧投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35285号“慧停车  WITPAR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981930号“慧 P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124671号“慧驾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677875号“慧·科技 定义未来生活方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694813号“慧·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423515号“慧检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384980号“慧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803824号“慧 洗个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权利状态未稳定,或将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97876号“慧运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已无效,不是申请商标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慧过磅”智能管理系统宣传册;宣传图片;运行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十二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对引证商标一作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未生效,对引证商标七、八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未生效,生效与否均对案件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为互联网提供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九、十、十一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上述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珊

2022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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