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471956号“伯爵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084号
申请人:中山伯爵咖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71956号“伯爵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4105号“三明治伯爵及图”商标、第39704780号“伯爵府”商标、第48759852号“伯爵”商标、第4129983号“金伯爵 JJ及图”商标、第33049241号“泊爵”商标、第36046522号“泊爵”商标、第53978277号“伯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针对引证商标二、五、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