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901151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026号
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01151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已经实际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为申请人公司的全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全称的形式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