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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57447号“晨木屋烧烤”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07来源:

第49457447号“晨木屋烧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2725号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德胜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德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457447号“晨木屋烧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晨木屋烧烤”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7988号“木屋及图”商标,第38555694号、第32074924号“木屋烧烤”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为第42类“餐馆;临时餐室”等、第43类“饭店;日式料理餐厅”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高度近似,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457447号“晨木屋烧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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