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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87141号“山荡古栗林”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07来源:

第52387141号“山荡古栗林”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1615号

   

  异议人:沭阳县康宜纯净水厂
  被异议人:沭阳县优之美纯净水厂

  异议人沭阳县康宜纯净水厂对被异议人沭阳县优之美纯净水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387141号“山荡古栗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荡古栗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啤酒;瓶装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56896号“古栗林GULIL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碳酸矿泉水;纯净水(饮料);运动饮料;饮用水;饮用纯净水;瓶装水;矿泉水(饮料);饮用蒸馏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古栗林”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古栗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87141号“山荡古栗林”商标在“碳酸矿泉水;纯净水(饮料);运动饮料;饮用水;饮用纯净水;瓶装水;矿泉水(饮料);饮用蒸馏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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