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964699号“一木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9664号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青方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青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9964699号“一木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木婴”指定使用在第9类“芯片(集成电路);电锁;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电子防盗报警器;电池;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破坏良好的经济秩序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964699号“一木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2月17日